本报讯 柬埔寨监察实行联合国反腐公约委员会、联合国毒品与犯罪署(UNODC)昨日在柬埔寨首都
金边市召开首次会议,国务部长兼柬监察实行联合国反腐公约委员会主席翁仁典出席主持会议,联合国毒品与犯罪署(UNODC)代表及柬各有关部门等参加此次会议。
翁仁典在会议上表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截至目前共有161个缔约国,柬埔寨是于2007年9月5日正式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成员国,各缔约国均有义务互相对其它缔约国进行监督和协调。因此,我们成立"柬埔寨监察实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委员会",为柬埔寨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义务今年将赴位于欧洲的马尔他对该国公约的实施进行监督和协调,及于2013年上半年迎接其它两个缔约国对我国对该公约实施进行监督工作做好准备。
翁仁典说,"柬埔寨监察实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委员会"的委员会的职责是,进一步监察柬实行联合国反腐公约的工作,并对政府关于反腐败现象方面的法律、执法和措施等方面给予评估,是否符合联合国反腐公约。
会后,翁仁典向媒体透露,今年1到8月期间,该委员会接到公民投诉关于腐败现象的案件共有800多件,其中30%的案件正在调查当中。他说,反腐委执法人员在进一步调查的案件中,包括柏威夏省法院检查官和磅通省林业腐败案等。
翁仁典说,柬民越来越信任反腐委员会,即该委员会接到上述的800个投诉案中,匿名投诉案仅占50%左右,而去年同期接到的700-800个投诉案,匿名投诉案则占90%。
翁仁典指出,对于促进和加强我国各项措施,以便更加高效而有力地预防和打击腐败,反腐委正在与政府各相关部门密切联系,以监察各部门内部规定和制度,尤其是对那些发放执照的部门。因此,希望获得联合国方面提供技术援助,帮助制定相 关法则,尤其是公职人员行为守则,促进我国公职人员廉正、诚实和尽责。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简介
近年来,腐败犯罪逐渐成为全球性的问题?联合国大会于2000年12月通过决议,要求为谈判制订一项有效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设立一个特设委员会。联合国随后成立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Anti-Corruption Convention) 特委会和相关的政府间专家工作组,负责公约起草工作。特委会先后举行了7届会议,于2003年10月1日在维也纳举行的第七届会议确定并核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草案。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12月9日至11日在墨西哥南部城市梅里达举行的联合国国际反腐败高级别政治会议上开放供各国签署,并在第30个签署国批准后第90天生效。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草案除序言外共分8个章节、71项条款,包括包括总则,预防措施,定罪、制裁、救济及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实施机制以及最后条款。公约草案涉及预防和打击腐败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国家政策和社会舆论等方方面面,是一个重要、全面、综合性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草案对如下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腐败"的概念、"公职人员"的概念和其它相关的概念、挪用或转用犯罪、财产非法增加罪、贿赂外国官员和国际组织官员行为的定罪、"双重犯罪原则"的适用、在引渡合作中不将腐败犯罪视为"政治犯罪"、被非法转移国外资产的追回机制、被追缴资产的返还或处置、被追缴资产的"分享"等。公约草案为世界各国政府执行对各种腐败行为的定罪、惩处、责任追究、预防、国际法律合作、资产追回以及履约监督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历届缔约国会议
2006年12月10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一次缔约国会议在约旦死海之滨举行。与会代表重点讨论如何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腐败、追回流失资产以及如何为预防和惩治腐败提供必要的技术手段等问题,并共同商讨如何将反腐败公约落实到行动上。
2008年1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次缔约国会议在印度尼西亚巴利岛举行。来自世界100多个国家、联合国下属机构和其它国际组织以及多个非政府组织的1000多名代表出席了此次会议。(百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