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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直运规则要求须注意
2016-08-30 20:21:58
本报讯 据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日前,南通检验检疫局收到一份来自印度尼西亚海关的退证查询函,拒绝给予某家企业的一批货物关税优惠,称南通局为该企业签发的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不符合原产地规则中的直运条款,理由是该货物经停中 国香港——非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转运,而没有提交《未再加工证明》或者联运提单。该企业的印尼客户不仅没享受到这批价值25多万美元的货物本应得到的 1200多美元的关税减免,还向印尼海关支付了罚款,该客户经济上和商誉上均遭受了损失。企业担心造成该客户流失,因而十分焦急。
南通局迅速对此事开展调查。调查表明,签证企业与客户合同中约定以FOB贸易方式进行交易,由客户(收货人)负责租船订舱事宜。客户委托一家海运公司办理,海运公司提供给收货人和签证企业的提单,均写明是从南通到雅加达的直航提单,未标注从香港转运的信息,签证企业和收货人对此次转运均不知情。最后,印尼海关发现实际运输情况与提单不符,以不符合直运规则为理由退证。
可是,经进一步调查表明:海运公司不如实提供提单信息到底是出于主观故意还是客观失误,又应该如何避免呢?为此,南通局敦促签证企业与海运公司进一步沟通后发现,海运公司对于直运规则的理解存在偏差。 海运公司认为,直运是指同一艘船从启运地到目的地的运输,虽然中间经停一些港口,但并不换船,因此只需要提供给客户一个船名航次,没有必要标注经停港的信息。而转运是指将货物运输到一个港口之后,再换船运输,需要向经停港口的海关申请换发以该港口作为启运地的二程提单的运输方式。这就好比我们乘公交车的时候,即使中间需要停很多站,只要一辆公交车能直接到达目的地的,我们说那是“直达”,而中间需要换乘另一辆公交车的,我们才说是“转乘”。
但直运规则并不是这么解释的。《中国-东盟自 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当出口方的产品运输经过任何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视为从出口方向进口方的直接运输;如果产品运输途中经过 一个或者多个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不论是否在这些国家转换运输工具或作临时储存,如果可证明:1.过境运输是由于地理原因或仅出于运输需要 的考虑;2.产品未在这些国家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3.以及除装卸或其他为使产品保持良好状态的处理外,产品在这些国家未经任何其他操作,可视为符合直运 规则。
可见,根据《规则》,只要航船经停非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港口,无论是否更换船只,都需要向进口国海关提供相关证明。以在香港中转为例,企业可提供的证明有两种,一是提供启运港为香港的联运提单,二是向香港中检公司申请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随后,笔者统计了上半年的退证查询数据,发现印尼海关退证查询的重点有所转移,去年质疑的项目多为原产地标准、未在第三方发票栏打钩、证书品名规格与发票不符、签名笔迹等,今年对直运规则的质疑增 多。南通局上半年收到18份来自印尼的退证查询,其中7份质疑直运规则,占39%之多,是被质疑最多的一个项目。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各签证企业,在办理签证的时 候要加强对直运规则的重视,做好与海运公司的沟通工作,务必拿到与实际运输状况相符的提单。如果航船在非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港口挂靠,要向当地海关或 商检公司申请相关证明,以确保中国-东盟优惠原产地证带来的关税减免能真正落到实处,更好地帮助企业维护和开发海外客户,拓展海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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